“互联网+煤矿安全”的实现途径
煤矿安全的责任主体是煤炭企业,监管主体是政府,服务主体是技术服务方,因此“互联网+煤矿安全”的实施主体也应该是煤炭企业、政府和技术服务方。
1)从煤炭企业的需求角度,围绕安全、生产、效益3个主要目的,首先是需要提前准确掌握生产目标区的危险源分布及危险程度,提前实施对应有效的低成本工程技术措施消除危险性,为在安全环境下进行高效生产创造条件;因而灾害危险源分布和危险程度及其变化趋势的在线监测预警便是“互联网+煤矿安全”的一个基础。其需要掌握各类灾害事故的主控因素及其关联关系,需要掌握目标区内控制网络节点处各相关主控因素状态及变化趋势,以及对其状态和变化趋势起主控作用的二级主控因素及变化趋势等,因此,需要建立动态参数监测网、动态监测数据库、主控因素提炼及其关联关系判识模型、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模型等,结合消除危险性工程技术措施及效果主控参数、个体防护措施参数、灾变特征及应急控制主控参数的监测与控制,构成煤矿灾害风险监控预警系统。
2)从政府监管角度,目前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安全监管人员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通过文案审批、现场监察等方式实现。将各煤炭企业的监控预警系统通过互联网串接起来,构建全国煤矿安全监管网络和大型动态数据库;依据大数据挖掘分析寻找事故源的主控因素,支撑法规标准的制修订与监管重点对象的确定;依据互联网平台和大数据的分析,及时发现隐患并督导整改,显著提升监管效果、降低监管成本;依据对监管记录的分析,对被监管企业建立安全守法信誉机制;变惩处为主的被动监管为警示为主的主动监管。
3)从技术服务方的角度,首先应为煤炭企业建立高效煤矿灾害风险监控预警系统提供技术支撑,包括信息采集与传输、信息数据库的建立、主控因素提炼分析、主控因素关联关系分析、风险状态及变化趋势判识模型、应急控制预案等。其次应为政府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进行监管执法提供支撑,包含大数据互联网络建设、事故源主控因素的数据挖掘分析、法规标准制修订的理论依据等。另外为自身建立个性化服务模式提供支撑,依据煤矿企业个体特征提出个性化技术和服务,包含个性化的技术方案、工程设计、设备设施以及个性化远程与近程相结合的技术服务、工程托管等,实现定制式专业化技术服务。
4)鉴于煤炭行业当前去产能、调结构的经济形势,在政府支持下,通过调整保留的优势煤炭企业经济结构,改造提升其安全生产技术水平,使其实现信息网络化、工程自动化、技术专业化、决策智能化的现代生产方式。因此,引入投资机构的介入,为煤矿企业提升安全生产技术水平提供资金支持,构建政府支持下的煤炭企业—技术服务方—金融投资机构的多方融合性经营主体,将会极大促进煤炭行业经营技术水平的显著提升。
依据上述各方的利益诉求,构建煤矿企业—政府—技术服务方—资金方的四方联合,以互联网为依托,实现跨界融合,促进安全、生产、效益共同目标的实现,促进各方产品智能化的实现;构建煤炭企业—技术服务方—金融投资机构的多方融合性经营主体,依据各自的资金、资源、技术优势承担煤矿安全生产各自任务,共享煤矿安全生产效益。
具体的实现方式应以具有雄厚专业实力的技术服务方为中心,联合相关技术研发、技术产品和技术工程服务方构建技术服务平台,联合煤矿企业构建技术服务应用平台,联合政府构建政策法规支撑平台,联合金融投资机构构建资金支撑平台。技术平台参与者各方以技术产品和技术工程服务联合体市场化运行方式进行合作;技术服务平台与技术应用平台之间以技术服务个性化优质优惠服务为纽带,提供满足应用群体个性化需求的优质优惠技术服务,并建立利益关联的合作机制;技术平台与政府平台之间以优质优惠的技术服务支撑政府监管政策法规的改进和监管手段的升级,并服务于促进煤炭企业的技术、管理合法化升级;技术服务平台与资金投资平台之间,以优质优惠的资金回报咨询、技术产品服务为纽带,促进资金投向优质回报的煤矿企业,并促进煤矿企业获得更好的投资回报。
由此促进各平台之间的融合,促进各平台之间不断创新,重塑各方利益经济结构和社会管理结构。因此,“互联网+煤矿安全”的有效实现途径就是:以互联网为手段,以专业实力雄厚的技术服务方为中心,构建技术服务平台、技术应用平台、法规支撑平台、资金支撑平台,创新平台间的互利共赢机制,促进煤矿企业实现灾害风险智能化监控预警、政府对隐患实现智能化监管、技术服务方研发智能化技术服务产品、资金投资方的资金投向高回报的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化技术的研发。利用互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利益支撑、目标融合、创新驱动的煤炭安全生产经济新形态。
(来源:胡千庭.互联网+煤矿安全在新经济形态下的发展及展望[J].煤炭科学技术,2016,44(7):10-14.)